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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14: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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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水〔2012〕888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省专项补助经费),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

  第三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是县(市)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公益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引水工程、灌溉工程。

  对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扶贫开发连片区的县(市)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本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省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挂钩奖补激励机制。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扶贫开发连片区的县(市)奖补额度按县(市)与省1:1.5的比例,其他县(市)按1: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规范化管理达到国家级和省级标准要求的公益性水利工程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支持。

  第六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将下年度各地资金申请文件和当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安排情况表》(附件1)及下一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专项补助经费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2),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九条 省水利厅对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每年3月30日前,省财政厅按照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财政部门安排的维修资金和资金申请文件以及省水利厅合规性审查意见,将当年省专项补助经费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和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文件和报表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水利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以市(州)、县(市)为单位,将下达资金的各项目统一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各项目统一批复。其中单个项目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评审后批复。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各地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各地省专项补助经费项目验收工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在各地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是否全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维修养护工作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三)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其中单项工程投资大于30万元的项目,要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报告;

  (四)省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地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省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验收结果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主要内容包括省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过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省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州)、县(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安排情况表

          2、市(州)、县(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专项补助经费项目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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