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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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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5 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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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社[2016]491号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16 年6月16日
 
 
 
 
 
 
吉林省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按照《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服务及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优抚事业等单位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合理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 、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民政部门制定调整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 、按照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4 、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 、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实施财政监督等工作。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级民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 、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补助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2 、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 、负责调度汇总全省社会福利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基础数据。
4 、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情况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财政和民政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 、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目标等有关要求。
2 、做好社会福利、优抚等事业单位机构、服务对象、公共设施维护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4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上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申报和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殡葬、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等社会福利服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内部服务功能以及省级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包括福利机构个数、服务对象人数、烈士纪念设施等维修改造面积,资金需求等相关基础数据。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各地财力状况、福利机构个数、服务对象人数、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面积及资金需求、设备购置资金需求(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价格)、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适时对分配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并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年底前,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各地有关部门收到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地补助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对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补助资金,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54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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