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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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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1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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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46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社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调动各级社保局“两费”征缴工作积极性,加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6月15
 
 
附件
 
 
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社保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两费”)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性,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明电[2007]8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局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保险三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0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为规范社会保险征缴激励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关于省直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奖励经费清理检查情况及整改完善意见的请示》(吉财综[2015]8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市(州)、县(市、区)社保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补助(以下简称“征缴激励资金”)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服务能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要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限暂定为2016年—2020年。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社保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三) 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社保局考核 市(州)、县(市、区)社保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 ,以及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审核确定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保局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补助资金 具体 管理使用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补助资金支出计划,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规定提交绩效报告;
(六)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征缴激励资金和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其中,征缴激励资金占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40%,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额的60%。
(一)征缴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征缴奖励或补充扩面征缴工作经费。
1 、征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全省各级社保局在编的“两费”征缴一线工作人员奖励资金。
全省各级社保局在编的“两费”征缴一线工作人员包括:直接在经办大厅或到企业进行基金征缴以及参与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欠费催收补缴、缴费基数稽核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其中:省、市(州)、县(市、区)社保局发放人员范围不得超过在编人数50%、70%和80%。
2 、补充扩面征缴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的经费。
(二)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全省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是指为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达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45号)要求,各市县社保经办服务中心、档案中心、社区服务窗口服务设施修缮、维修等支出。
2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指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达到集中应用和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对信息系统优化升级、网络租赁、维护和购置相应设备等所需要的资金。包括:购置信息系统硬件、软件设备、网络扩容、安装可视呼叫系统、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指纹仪、人脸识别系统、交换机、UPS备用电源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保局按照规定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条  征缴激励资金申报,市县社保局应在每年初全省基金决算后,将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完成征缴计划情况报送省社保局。
第十一条 省社保局将上年度全省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完成征缴计划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提出各市县固定征缴激励、超收征缴激励和征缴减收约束的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社保局当年“两费”实际征缴收入达到或超过省政府下达的征缴计划的,给予征缴激励资金补助;对没有完成当年收入计划的,不分配征缴激励资金。
第十三条   征缴激励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按照“固定征缴激励,超收征缴激励,减收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因素,突出激励超收。其中:固定征缴激励不超过“两费”征缴激励资金总额50%、超收激励资金不低于50%。
(一)固定征缴激励。按照分配年度省、市(州)、县(市)发放范围内人员总数,计算应分配固定征缴激励资金数额。
(二)超收征缴激励。对当年超过“两费”征缴计划数的市县社保局,分别按超收金额和超收比例分配超收征缴激励资金。其中:按超收金额分配的激励资金不低于超收征缴激励资金的60%,具体安排比例为:长春市按其当年超收总量的1%以内,省直、吉林市按1.5%以内,其他中心城市(含延吉市)按3%以内,县(市)级按5%以内;按超收比例分配的激励资金不高于超收征缴激励资金的40%。
(三)征缴减收约束。对没有完成当年“两费”征缴计划指标的,不予分配征缴激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应由市县财政局和社保局联合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申请使用服务能力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第十五条 服务能力建设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并结合各地申请,综合各地经办业务工作量、参保缴费人数、机构个数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服务能力建设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 由省社保局对市县申报的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拟分配的初步建议。
   (一)服务能力建设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对经办服务大厅设施修缮、维修资金,根据各地社保局申请,综合考虑各地建设规模、财政扶持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本年度建设激励资金额度。
(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根据各地社保局申请,综合考虑各地编制人员情况、相关业务量、服务对象规模等自然情况,结合各地工作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确定本年度建设激励资金额度。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结合资金绩效评价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 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 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社保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由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保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征缴激励资金的考核兑现工作。每年根据基金征缴计划,省市县三级社保局按照管理体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年度基金征缴计划指标落实到人,考核细化到人,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严格考核标准,细化考评办法,按月、季、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一次性激励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保局根据考核结果形成“两费”征缴工作人员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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