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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林省省级财政水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7 16: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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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1〕41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水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省渔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财政水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水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水产专项资金”)管理,保障省级水产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省渔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省级水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水产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项目审查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对省级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规划,根据全省渔业发展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渔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水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择优选择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用于苗种生产的申报单位除应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外,还需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用于生产珍稀濒危物种苗种的应同时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用于名优鱼类引进及养殖生产的申报单位需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三)用于流域性、区域性水产资源增殖放流的申报单位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四)用于鱼类养殖和苗种生产的申请单位需持有检测机构出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条 申请省级水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认真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市、县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对所报项目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确保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 市、县财政、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 资金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 项目及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当地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名优鱼类品种引进和繁育;
(二)流域性、区域性水产资源增殖放流;
(三)无公害健康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
(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养殖鱼类病害预测预报;
(五)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的恢复生产;
(六)省级开展的专项行动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实施管理等项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八条 人工增殖放流、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及名优土著鱼类种群恢复等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由省水利厅组织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省级水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水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公开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或减少该市、县下年度省级水产专项资金补助: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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