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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7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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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6]534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水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6 年6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水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水产渔业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部分为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融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会同省水利厅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水利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提出分配意见。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及时拨付资金,要做好资金监管、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做好项目选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及验收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水利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水利厅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水产良种、名优水产品种引进、选育和示范推广,流域性、区域性土著名优鱼类品种保护开发,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基地建设及设施设备更新;
(二)养殖池塘、生产设施改造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稻渔综合种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自然灾害后的恢复生产;
(三)国内外先进养殖技术引进、吸收、创新和示范,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关键技术研究、试验与推广示范,渔业资源调查与保护,渔业环境监测、水生动物疫病防疫检疫、渔业信息化等;
补助资金 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水产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补助对象 为承担渔业管理、科研、推广的部门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的各类经济组织。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 6 30 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水利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资金需求等安排建议,在 7 31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水利厅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要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告知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 70% 。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 90%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告知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下一年度水产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发布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并按照急需、重点排序。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组织全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省水利厅和市(州)、县(市)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或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于 9 30 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下达 拨付和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补助资金于 10 31 日告知;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 60 日内拨付。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 5 年( 2016-2020 年)。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 《吉林省省级财政水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 [2011]4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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