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金〔2016〕462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担保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5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调动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5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形成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执行中按实际发生额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在保平均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上一年度内每个季度末的在保责任余额平均值,即每个季度末的在保责任余额之和除以4。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要,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重点支持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补偿资金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补偿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补偿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发布年度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做好补偿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全责;
(二)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组织开展补偿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标准
第七条
按照担保机构当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平均在保余额给予0.5‰-1‰的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平均在保余额占比超过90%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1.5‰。此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补充担保赔偿准备。
第八条
申报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业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平均在保余额超过全部担保平均余额70%(含)以上。
(三)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贷款总额大于注册资本金2倍以上。
(四)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
(五)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第九条
对以下几类担保贷款不予补偿:
(一)单笔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二)不能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且以自然人姓名为借款人的担保贷款。
(三)借款人为省外企业的担保贷款。
第十条
同一机构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发布本年度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依据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内担保机构申报,审核汇总后将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担保机构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报送的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偿资金安排计划。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后60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省直担保机构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本地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补偿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补偿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补偿资金拨款。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补偿资金后,应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补偿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使用等方面档案,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偿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发现担保机构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偿资金和违规使用补偿资金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收回补偿资金,取消相关责任市县下一年度的补偿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4]63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