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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1 16: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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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51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社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办法》(吉发[2013]8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性人才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开发、人才服务保障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人才项目扶持资助的专项资金和由政府资助省人才开发基金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围绕我省人才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确保在重点发展行业、关键岗位短缺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省人才资金执行期限暂定为2016年—2020年。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人才资金管理工作在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省财政厅指导下,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 省人才资金资助项目的 前期论证 提出绩效目标 并督导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作为省人才资金 具体 管理使用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人才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省人才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省人才资金支出计划,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省人才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绩效报告;
(六)加强对人才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做好省人才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才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人才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负责省人才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人才资金管理制度;
(三) 组织省人才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省人才资金 助额度,批复下达省人才资金预算;
(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省人才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申报 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人才激励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人才表彰、激励项目的奖励资金;
(二) 省高级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政府特殊津贴;
(三)高层次人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专业领域方面开展的基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重大科研活动资助资金;
(四)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吉林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的资助资金。
第十条 人才引进
(一)支持省重点发展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科研攻关人才等人才引进工作资助资金;
(二)引进国外智力,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国际人才智力合作平台、引进国外智力、派出团组出国(境)培训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引智工作资助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开发
(一)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领域急需培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专业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培训及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的匹配资金;
(二)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人才服务保障
(一)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的相应国家级及省级人才称号评选、推荐等活动经费;
(二)高层次专家异地休假疗养、交流合作、慰问等活动经费;
(三)省博士后公寓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短期周转住房相关服务保障经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及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行业标准制定、高端人才招聘、高端人才介绍、人员培训、品牌建设、人力资源培训基地、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领军企业等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政府批准注入省人才开发基金会资助资金及使用省人才资金的其他有关人才工程项目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十五条 申报方式。 省人才资金使用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符合申请条件人才项目的实施部门(单位),要按要求逐项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请表》,表中所填内容要详实、准确、清晰。由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的部门(单位)向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由申报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申请理由、人才层次、相关依据、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以及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 中省直和市(州)、县(市)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申请使用省人才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报省人才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将视为无使用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对资金支持的人才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才开发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意见。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已长期列入财政计划的使用省人才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也须按年度履行申报程序,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省直项目资金分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申请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人才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项目资金分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申报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年度资金额度。将不低于当年资金额度的70%提前下达各地。对列入全省重大人才工程、高端人才引进、优秀人才奖励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印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确定后的省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由各申报部门(单位)按计划额度组织具体人才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中省直资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资助项目单位;市(州)、县(市)资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除本级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人才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人才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省财政。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存量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给予收回,并调整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省人才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由省人才办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人才资金使用及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省人才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人才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补充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省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并责成整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省人才资金的部门(单位)做好受资助人才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资助项目结题或资金使用完)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发挥效益等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至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省人社厅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人才资金申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的 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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