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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补助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农财发〔2016〕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农业委员会(环资局、农业局、园艺特产局、蔬菜办)、财政局:
为推动引导全省棚膜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蔬菜产业提升工程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现将2016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补助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目标
发挥省级棚膜蔬菜补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重点对新建和扩建棚膜蔬菜园区和育苗点进行补助,推进棚膜蔬菜集中连片开发,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棚膜蔬菜园区30个以上,辐射带动棚膜蔬菜综合生产供应能力全面提高。
二、资金规模
2016
年省级预算安排棚膜蔬菜建设补助资金3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内容
(一)申报条件
1.
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
(1)园区规模:对于当年新建园区,每个园区新建棚室面积在70亩以上;对于扩建棚膜蔬菜园区,棚室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其中新建面积不得低于50亩。
(2)生产建设标准:一是选址科学。应在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水源充足、周围无污染源和遮挡物的适宜区进行建设,且在10年内城市发展建设占地规划之外。二是规划统一。建设单位必须有完整可行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项目建设规划,做到棚式、规格、朝向、用料统一,环境整洁。三是棚室规范。原则上每栋温室按长度80—100米、宽度7.5—8.5米,每栋大棚按1000—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地形特殊地区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四是生产安全。对于扩建棚膜蔬菜园区除新建棚室外,已建棚室必须投入生产使用,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3)管理标准:一是组织体系完善。申请扶持资金园区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棚膜蔬菜产业,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内棚室建设进度。建立园区生产档案,对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二是如期完成任务。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必须当年完成棚室建设任务。三是技术服务到位。新建棚膜蔬菜园区必须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提高棚膜蔬菜生产水平。
棚膜蔬菜产业园区与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相衔接的、与特产之乡建设相衔接的、所生产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有注册商标的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
育苗点项目
(1)建设要求:育苗点应建在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棚膜蔬菜园区或国家级设施蔬菜标准园内,要求园区管理规范,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高。育苗日光温室面积700平方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钢筋骨架结构,墙体保温效果好,配备卷帘机和保温被。育苗温室内必须配备增温设备、育苗床、育苗盘、移动式自动化喷淋等配套设施。连栋棚室用于育苗的基础设施要高于日光温室育苗的配套设施。原则上每个100亩左右的园区只安排1个育苗点(2—3栋温室)。
(2)技术要求:育苗点必须配有专职育苗技术员,精通常规蔬菜品种尤其是果菜类育苗技术,育苗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信赖,从事育苗生产3年以上。
(二)补助标准
全省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各地项目完工后,将合格面积上报省农委,省农委汇总全省合格面积,根据省级预算安排资金规模,计算出补助标准。
对棚膜园区中新建的标准日光温室与塑料大棚每亩补贴资金比例为3:1,原则上土木结构日光温室或配套建设的小型育苗温室按照大棚标准给予补贴,竹木结构中小塑料棚室不予补贴。扩建园区中只对达到标准的新建棚室给予补贴。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育苗日光温室每栋补助不超过5万元,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育苗点连栋棚室每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补助内容
一是园区内水、电、路的新建及改造工程补贴。二是水泥、钢筋及棚室骨架等建筑材料的购置、加工及棚室建设补贴。三是卷帘机、保温被及棚室用小型农业机械设施的购置补贴。
四、相关要求
已经获得省财政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的市(州)、县(市),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没有纳入预算的不能申报今年的项目。
(一)为确保全省棚膜蔬菜建设任务顺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州)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市(州)、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农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建设、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兑付、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各地可在省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附加条件和具体要求,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项目单位套取补助资金。
(四)以前年度已经获得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的棚室,不得重复申报补助。
(五)市(州)、县(市)于4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样见附表1),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lsnwyytc@163.com。只需将项目备案表报省农委园艺特产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
(六)10月末前,由市(州)、县(市)对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核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市(州)、县(市)正式行文将验收结果和合格面积并附表2,上报省农委园艺特产处。省农委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资金申请。
(七)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资金分配建议,已于2015年11月份下发《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5〕1706号),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局。
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由于目前合格面积和补助标准不确定,执行中会造成提前下达资金与实际补助资金不相符,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农委提供的全省合格面积和补助标准,于11月末前下达调整资金通知,多退少补。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于12月末前,根据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面积及省里确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附件:1.2016年吉林省省级棚膜蔬菜项目备案表
2
.2016年吉林省省级棚膜蔬菜项目验收合格表
联系人:省农委 杨 明 电话:0431—88906491
联系人:省财政厅 位长辉 电话:0431—88550794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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