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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13: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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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6〕52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6 年6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属于救济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生物灾害和农业自然灾害。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农委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和程序;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农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农委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农委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农委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类和灾后救助类。
(一)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类支持范围
1 、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和植物生长调节等方面飞防作业费补助和药剂采购补助等;
2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示范推广补助;
3 、农区统一灭鼠、开展鼠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试点补助等;
4 、外来有害生物统防统治处理费等;
5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警等;
6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重点项目。
(二)灾后救助类支持范围
灾害发生后用于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以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包括种子、化肥等)、作业费等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为承担农业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相关机构和单位,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采取直接补助或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农委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农委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要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告知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告知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中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类实行项目法管理。省农委根据省政府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控重点工作任务、使用范围,提出补助资金支持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省农委组织全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省农委和市(州)、县(市)农业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省农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或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于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中灾后救助类管理。灾害发生后由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灾害发生情况和受灾损失情况等,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省农委审核汇总提出分配意见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补助资金于10月31日告知;对据实结算性质的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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