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13:36:11
来源:
访问量:

吉财农〔2016〕52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6 年6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技术及农业信息化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属于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农委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和程序;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农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农委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农委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农委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绿色生产、减肥节本增效(含测土栽参)、深松整地等技术;
(二)有效提高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保护性耕作、耕地质量提升及监测等技术;
(三)农业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化技术,包括农业物联网建设、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建设等;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开发利用及示范推广,包括国内外优异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创新、新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点示范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推广的重点农业技术。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为农业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人,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农委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农委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要提前下达(据实结算项目除外)。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告知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告知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五条 省农委根据省政府年度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点任务、使用范围,提出补助资金支持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不同支持内容主要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一)省农委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备案。
二、项目法管理
(一)省农委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并按照急需、重点排序。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省农委组织全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省农委和市(州)、县(市)农业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三)省农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项目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测土栽参、深松整地等方面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
测土栽参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项目建设市县人参留存面积(35%)、人参产值(25%)、省认定原料基地数量(15%)、贫困地区(5%)和绩效评价结果(20%)等。
深松整地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项目建设市县适宜农机深松整地耕地作业面积(10%)、深松整地任务面积(60%)、现代农业示范区(5%)、贫困地区(5%)和绩效评价结果(20%)等。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农作物绿色生产技术、减肥节本增效、耕地质量提升及监测、农业物联网、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开发利用及示范推广等方面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九条  省农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市县补助资金需求,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意见,于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补助资金于10月31日前告知;对据实结算性质的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用于“先建后补”项目的,省财政厅可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清算。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机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