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农村厕所改造工程补助资金
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621号)
发布时间: 2016-08-10 16:07:10
来源:
访问量:

 

吉财建[2016]62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蛟河市农委、汪清县规划局:
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省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8月3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规范省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开展 农村厕所改造的引导类 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改善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仅简称表述为“省住建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使用原则。 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厕所改造总体目标、任务要求,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项目。
(二)突出重点原则。 对地方政府改造农村厕所意愿较强的市县和对成片改造且数量较大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
(三)引导带动原则。 对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市县和对利用PPP等市场化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解决融资问题的市县给予重点倾斜。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完成纳入省 住建厅农村厕所改造计划 的市县给予支持,由市县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支出。
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一)补助资金。 依据省住建厅对年度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结果,省财政按每户4000元标准及验收合格数量,对市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二)奖励资金。
对采取PPP等市场化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建设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效果较好的市县,省财政按每户100元给予奖励;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市县,省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市县当年完成改造数量在全省平均数(全省年度改造任务/年度改造市县总数,下同)以内(含100%)的部分,按每户50元给予奖励;在全省平均数100%-150%(含150%)的部分,按每户100元给予奖励;超过全省平均数150%的部分,按每户200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安排年度奖补资金 ;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住建厅调整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绩效考核报告;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住建厅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考核市县农村改厕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研究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技术考核指标;提出绩效管理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报告;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跟踪检查。
第九条  市县 财政和住建部门 主要职责:
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实施, 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管;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进行总结、分析,上报绩效考核自评报告;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资金安排、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住建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需求和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将提前下达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厅完成年度验收报告,省财政厅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厕所改造奖励资金,省住建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的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于9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 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原则上资金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