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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4〕418号
相关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订了《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4
年6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目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由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要求,遵循重点扶持、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扶持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健全扶持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扶持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扶持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扶持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扶持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扶持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扶持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扶持资金支出计划。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扶持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民办高校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扶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民办高校在扶持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民办高校作为扶持资金使用的主体和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的起草、前期论证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具体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管理。
(四)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支出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支出使用情况。
(五)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试点,对民办高校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予以补贴,对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社会服务水平高的民办高校进行奖励;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资金不同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及单项补助的额度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一)一年内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务管理信誉度较高。
(二)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能够提供详实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有关数据要真实可靠,经费用途论证要客观公正,绩效目标要科学合理。
(四)扶持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结转两年以上且额度较大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民办高校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省教育厅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民办高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民办高校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省教育厅在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和提交项目计划时,支持的项目要从数据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有关高校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每年10月底前,省教育厅将下一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扶持资金预算等建议提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教育厅提出的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拨付。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下达拨付。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量财办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补充民办高校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预算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将扶持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内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活动由省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有关绩效考评办法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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