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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0]583号)
吉财农[2010]58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现将《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2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营造和抚育。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基金,分别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营造和抚育。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分别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支出;管(巡)护员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支出;劳动保障支出;管护人员培训支出。在保障管护人员劳务支出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营造、抚育、补植支出;管护房及防护设施的修建与维护;巡护工具、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公益林管护宣传支出;公益林管理系统建设支出及森林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森林资源监测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公益林资源清查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监测等支出。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国有林业单位公益林管护,由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管护实施方案,根据公益林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合理测算审核管护人员数量、管护面积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权属为集体的公益林的管护,由集体所有者按照法律规定议事程序自行制定管护实施方案,报所属林业局备案。权属为个人的,由个人自行承担公益林的管护。公益林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支付给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管护责任合同。
第六条 管护人员上岗实行聘任制,同时可按不高于10:1的比例选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负责管护人员的日常考核和检查,监管人员的劳务报酬水平可略高于管护人员。
第七条 管护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劳务支出,依照签订的管护合同按月或季度预支,预支额度不超过应支付额的80%,其余作为管护质量保证金,待年终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凡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要相应扣减劳务费用;对于严重违约的(如管护区域内出现严重的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未及时发现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给予解聘。
第八条 凡与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责任合同的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将管护人员考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管护区域、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管护劳务报酬等。
第九条 公益林区的营造、补植、抚育、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营造、补植、抚育由林场、自然保护区、林业站等提出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所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作业设计;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省级上述支出,由省直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支出项目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的公共管护支出,每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提报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省财政依据省林业部门提供的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管护合同及考核结果支付资金。对于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直接将补偿基金拨付给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分别报送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完成情况、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年度补偿基金申请、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林业厅对各市(州)、县(市)报送的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和公益林管理总结,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在下一年度调减补偿基金支出。
1、因管护不善,管护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的;
2、管护区域内出现毁林开荒、滥砍盗伐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3 、管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造成重点公益林遭到破坏,引起生态功能下降的;
4 、擅自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的;
5、弄虚作假,套取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6 、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7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
8、经省级复查验收,达不到重点公益林管护标准的;
9 、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共同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印发的<吉林省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农〔2007〕4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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