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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06]271号)
发布时间: 2016-07-08 1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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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06]271号
 
各市(州)、各县(市)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上述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进行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补助费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林业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省直森工企业和林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
第五条   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防治预案进行审核。对确需中央财政补助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经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
第六条   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补助费数额,由省林业厅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费的分配建议。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出的补助费分配建议和各地及有关单位的补助费申请报告,综合考虑全省情况,确定补助方案,并依据方案按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费。同时将指标文件抄送省林业厅。
第八条   使用补助费的地方和单位,要将当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年末前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要对各地及有关单位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费的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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