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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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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23 1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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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教〔2016〕187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3月28日
 
附件:
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省内科研院所(含市县所属科研单位、科技馆)科技事业发展和改善科研单位基础条件。
第三条 省财政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及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三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大力支持能够提升本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对研发绩效和科技基础条件共享水平较高的单位给予重点倾斜。
(三)专款专用。要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追踪问效。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省内科研院所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数据(资料、文献等)平台建设维护;根据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的科技基础条件调查活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送省财政。
第七条 省财政根据各单位编报的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确定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补助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每个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三年规划和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省财政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按照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省级项目预算编入第二年省级部门预算、市县级项目预算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补助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资产流失,保值增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省财政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项目申报书(格式)

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技基础条件项目申报书(格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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