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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457号)
发布时间: 2016-07-07 17: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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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建[2016]457号
 
    为支持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6月7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
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1-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2]46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的引导类和应急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下达预算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做好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进行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进行绩效考评。做好项目申报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规范、公平、公开、公正,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指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及其他重要地质勘查支出。包括省内重点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省(国)外地质风险勘查支出、老矿山地质找矿支出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指历史原因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支出。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三)地质灾害防治支出。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预警、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四)省级地质遗迹的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支出。
(六)矿产资源管理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不同方式重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方式。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目标考核选取主客观因素进行评价,考核因素由定量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组成,定量性指标权重为80%,评价性指标权重为20%。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为工程类投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部署,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鼓励集中连片地质环境治理试点示范。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下一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市县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资金安排计划确定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需要由省级部门、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应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1]694号)、《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1]895号)、《吉林省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3]5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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