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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14: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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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建 [2016]502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教育局 , 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 6 21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 [2016]156 号)、 《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 [2011]600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建筑节能 奖补资金 ( 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 ,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 建筑节能发展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 省级以上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及节约型校园示范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 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 资金由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信息公开; 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监督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组织项目专项验收
省教育厅职责: 参与组织 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市县住建、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市县住建、教育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取得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新建住宅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装配率 20% 以上的项目。
   (四)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 30 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 20 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 60 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 25 元。
   (三) 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 40 元。
   (四)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根据示范项目投资额、实施规模等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同一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资金。
第九条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 须当年实施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 40000 平方米以上;
   (二)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 20000 平方米以上;
   (三)既有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 40000 平方米以上;
   (四)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 10000 平方米以上;
   (五)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中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实施规模为 5000 平方米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实施规模为 30000 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年 6 30 日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省属普通高校、 市县 住建 、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初步安排计划;项目竣工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奖补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学校的 节约型校园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及部门资金安排建议,拨付奖补资金;其余 建筑节能项目,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资金安排建议,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教育部门负责项目指导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期限为 5 年。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 [2014]49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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