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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0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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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金〔2016〕460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吉林省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支农奖补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支农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支持金融支农的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
本办法所称的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三农”方向延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省级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做好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全责;
(二)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负责本级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二)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章 改善县域金融服务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别承担。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财政分担比例。
第十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下简称《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涉农贷款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项贷款。
本章所称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六章 扩大农村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照80%、10%、1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4年内,可享受补贴政策。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的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的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的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的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七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奖补资金申报单位机构应当于2月20日前,向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的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单位的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县域金融机构填报,见附表1)或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报,见附表2)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在吉林专员办出具审核意见后,省财政厅在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第八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补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配套的奖补资金转拨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以及本级配套的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对法人金融机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以及本级配套的补贴资金拨付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奖补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奖补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奖补资金拨款。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县域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出具奖补资金审核意见,或取消其获得奖补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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