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24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管办: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共担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支出方向划分为公共服务和能力建设两大方向。
(一)公共服务方向。使用范围包括:
1、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保障性支出。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及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等。
2、对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的免费节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工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婚检、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宣传教育等支出。
3、各级卫生计生管理服务部门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流动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新型人口生育文化建设、妇幼健康保健以及实施其他重大项目的管理运行等支出。
(二)能力建设方向。使用范围包括:
1、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设施修缮,相关设备更新购置,流动服务车和设备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2、各级妇幼、儿童健康保健服务机构服务设施修缮,医疗设备更新购置补助等支出。
3、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妇幼和儿童健康保健业务人员培训及人才培养等支出。
第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 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国家和省明确资金负担比例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补助资金,会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拨付下达;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负担比例的项目,根据各地计生相关工作规划、总人口及贫困人口等因素,结合工作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
对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综合各地各单位相关业务工作量、受益人数、贫困人口、机构个数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
第九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十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吉林省省级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