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24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管办: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项目的共担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项目是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的财政补偿补助项目。
第六条 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的工作经费、能力建设、补偿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吉林省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八条 各级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中央、省、市县6:2:2的比例分担,其中延边少数民族地区按中央、省、市县8:1:1的比例分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项目,原则上将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含中央)负担比例不低于60%。
第十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和中医药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