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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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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23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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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教〔2016〕467号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月6日
 
附件:
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关政策和要求,国家和省财政分别设立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我省和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含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导省直文化单位和各市县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吉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各市县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为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引导带动、统筹使用、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管理。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 .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执行期和年度管理使用绩效目标;
2 .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项目建议。
4 .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5 .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做好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及绩效情况。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管理职责由省文化厅牵头,依托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承担。
(三) 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 .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等。
2 .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 .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4 .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在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和开展阅读活动等。
(二)出版发行少数民族出版物和中小学教材;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赠送书报刊、购书卡和开展文化服务等。
(三)纳入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和维护。
(四)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五)为基层群众提供送地方戏服务。
(六)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版权征集购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七)开展文体活动。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三)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农村文化广场建设等。
(四)流动文化车购置。
第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购买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集中培训等。
第十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会同财政厅共同实施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单位有关管理工作方面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补助重点项目和省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县级及县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省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确定由省直有关单位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的全省性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报重点项目资金申请。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全省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所属单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负责本市县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踏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其他必要材料。工程设施类项目,需由省直部门或市县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并附经专业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设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清单和询价。
申请报告要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相关设施设备现状、实施项目的理由、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及预期效益等。
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内可实现,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区分轻重缓急,优先申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亟需组织实施的项目。每个部门、市县申报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情况。对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县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财力因素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分配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选取相关因素测算确定。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和市县申报材料获得。
(一)基本因素。主要包括市县常住人口、国土面积、乡镇(含街道)、行政村(社区)数量等。
(二)业务因素。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数量、面积和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包括市县财政支出规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人均财力和财政困难系数等。
(四)工作条件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工作环境、难度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国家要求和规定执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申请、项目内容和相关标准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市县的奖励,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吉林省和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根据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开展绩效等有关情况分配。
 
第五章 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支出部分,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市县支出部分,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由其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对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6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对获得的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省财政。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30日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对专项资金专门建账核算,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部门(市县)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资金,省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相关情况以及当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目标。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将本部门负责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文化厅(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牵头单位)和省财政厅。各市县将本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目标报省直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目标和各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绩效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和标准,以及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2016—2020年)。原《吉林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09]103号)、《吉林省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9]594号)、《吉林省农村文化大院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09]758号)和《吉林省省级公益演出和低票价演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教[2014]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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