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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455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震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震局,各县(市)财政局、地震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震局
2016
年4月6日
附件:
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9 号)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地震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市县地震事业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震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研究确定支持方向和补助额度,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会同省地震局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地震局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供地震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
(三)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地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地震台站规模、设施设备数量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四)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改善地震和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指挥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地震和火山防灾减灾能力。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或列支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地震部门
每年3月31日前
向
省财政厅和省地震局报送本市县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式两份,各报送一份);
每年8月31日前
报送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各报送两份)。各市县要按时报送材料,逾期或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地震部门要结合实际,区分轻重缓急,认真筛选项目,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和申报金额,优先申报亟需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申报的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当年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资金预算、本级投入、绩效目标,以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的简要情况、相关设施设备存量情况等内容。其中,设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清单和询价情况,并据此编制资金预算;工程设施类项目,需附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和评审报告。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
重点支持地震高发多发区和火山区市县在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购置设备和完善设施项目;对在建和新建成的地震和火山台站、台网完善设施设备给予优先支持。在项目资金分配上重点参考现有设施状况、存量设备数量、地方投入水平等因素。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省地震局负责对市县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论证等工作,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综合考虑市县项目申报总体情况、防震减灾工作强度、地震台站台网建设情况、地方财政状况及地震经费投入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对市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上级财政部门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的,应在7日内下达。对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要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
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市县财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执行管理和动态监控,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省地震局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市县补助资金执行总体情况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地震局根据市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县财政部门和地震部门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
市县财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地震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审核确定绩效目标,严格实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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