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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办法(吉财建[2015]433号)
吉财建[2016]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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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2号)要求,我们会同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2号)、《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电力联〔2015〕115号)及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补助实施电采暖试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市县积极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奖补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拨付资金;对奖补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省能源局主要职责:负责申请设立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制度办法,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和奖补资金支出计划;对试点项目奖补资金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电采暖试点项目发热设备等设施、电力线路及变压器改造等附属设备等支出;电采暖宣传展厅项目(试点期间)包括展厅建设、展品购置等支出;省政府批准与电采暖试点项目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奖补标准:电采暖试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奖补;电采暖宣传展厅及其他支出项目实行定额奖补。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八条 对确定的电采暖试点项目,省财政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年度建设计划,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为支持市县加快电采暖试点项目建设进度,省财政先预拨60%的奖补资金,其余资金清算后拨付。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综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予以清算。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追究试点项目单位法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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