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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1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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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综指〔2016〕1045号
 
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6]547号)有关规定,根据你市县2016年6月和2015年9月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现分配下达你市(州)、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      万元,用于纳入今年年度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包括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你市县收到专项资金后,收入列1100321科目(住房保障),支出列2210103科目(棚户区改造),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 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9月30日
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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