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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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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建 [2016]47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 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6 15
 
 
 
 
 
 
 
 
 
 
 
 
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4]13 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 [2016]156 号)、 《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 [2011]600 号)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各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地下管网改造、 调峰锅炉房、区域锅炉房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会同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下达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并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研究编制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计划; 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 组织年度项目综合考核,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公开工作
市县住建、财政部门 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踏查,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申报项目。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七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一) 地下管网改造项目
1 、供水管网改造;
2 、排水(雨水、污水)管网改造;
3 、燃气管网改造
4 、供热管网改造。
(二) 调峰锅炉房、区域锅炉房项目
    1 、工程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
2 、大型集中区域锅炉房项目。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项目
1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
2 、通过省级生活垃圾无害化等级评价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3 、列入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省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  
(四)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2 、城市桥梁建设改造项目。   
(五)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支出。
    第八条   奖补资金标准。地下管网项目 按照完成省里下达任务指标项目 施工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供热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和项目建设总规模,核定奖补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项目、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奖补。
第九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市县 住建 、财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联合行文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并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文件、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项目竣工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出具验收结果,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项目指导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地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 3 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 [2014]96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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