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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5]832号)
发布时间: 2016-07-07 16: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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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建[2015]832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资本金筹措意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12月8日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资本金筹措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管廊建设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资本金,以满足市县管廊建设融资需求。
第三条   省级管廊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级管廊建设资金执行期限2015-2020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级管廊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安排省级管廊建设资金,审核下达年度资金预算,规范资金管理和股权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市县住建(或市政公用等)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下一年度管廊建设计划,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1. 资金申请报告;
2. 年度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路段名称、规模(长度)、舱室数、入廊管线种类、廊体断面、投资概算等;
3. 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年度管廊建设投资概算和申报材料,于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全省管廊总体建设任务和省级管廊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管廊建设资金占总投资7.5%比例,在下一年度省级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年度省级管廊建设资金具体分配建议。资金分配根据市县投资规模和注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对工作落实有力、工程进度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当年资金支持比例;对行动迟缓、进展缓慢的地区,降低当年资金支持比例。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年度省级管廊建设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省级管廊建设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相应计入省级股份(具体资金注入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管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完工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比例清算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省级管廊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或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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