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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60号)
发布时间: 2016-07-08 18: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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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4〕360号

 
各市(州)财政局、畜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畜牧局,各县(市)财政局、畜牧局:
《吉林省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畜牧局
2014 年5月23日
 
 
吉林省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及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畜禽良种培育推广、促进畜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政府引导、公益优先、市场为主、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畜牧局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畜牧局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   省畜牧局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七)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点动物疫病监测、防治、净化、无害化处理等政府性公益项目。
(二)支持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中实施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方面重点项目。
(三)支持预防、处置突发的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项目。
(四)支持畜禽良种选育、优良品种引种扩繁、畜禽繁改等项目。
(五)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利用和畜禽产品深加工建设项目。
(六)支持家养梅花鹿良种繁育、标准化规模养殖、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畜牧业发展事项与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畜牧产业发展、梅花鹿产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畜禽防疫、无疫区建设、畜禽产品安全监管等公益性项目主要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第九条   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畜牧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畜牧局提报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条   编制引导资金预算时,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支出部分,原则上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在具体使用时,省畜牧局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全省畜禽疫病防控形势、无疫区建设进度、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畜牧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7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市(州)、县(市)畜牧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   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项目外,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建立健全引导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增强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先建后补”项目,省财政厅可将部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   省畜牧局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引导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其他与畜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畜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畜牧局和各项目市(州)、县(市)畜牧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引导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引导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三)未执行引导资金项目财政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财政支出预算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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