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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政法[2016]485号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梅河口、公主岭市财政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财政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规范和加强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6
年5月31日
附件:
吉林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预算法》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及《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9】1号)和《关于明确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885号)规定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全省车管所标准化建设,提升公安交通部门便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研究确定支持方向和补助额度,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协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工作。
(二)负责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车管所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
(四)调度统计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做好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按时限要求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市(州)、县(市)级车管所。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车管所考试监管系统开发、应用与维修及县(市)车管所标准化建设与改造。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部署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同时报送本车管所当年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逾期或未报送的,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扣减因素或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及车管所应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规划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重点支持按照公安部标准正在建设和新建成的车管所;重点支持贫困、民族、边境地区的市、县级车管所。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人均可用财力、车管所干警人数、工作业务量、工作成本(基础设施、装备设备投入年限)、车管所标准化建设相关指标、工作实绩(等级评定)等。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共同管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告知市县财政部门,提前告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70%;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本级交警部门。
第七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规、高效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省公安交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使用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向市县财政局、公安交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严格实行绩效监控,审核各市县提报的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将暂停安排以后年度车管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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