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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等8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25〕507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等8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2025〕50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5年8月属期起,同意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等8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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