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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5〕271号)
发布时间: 2025-05-30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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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通知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各相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5〕88号)和《关于申请下达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函》(吉文旅函﹝2025﹞151号),现下达你单位(市县)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2889万元,其中:提前下达9610万元,本次下达3279万元。用于考古调查研究、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维修维护、安防消防等支出。具体列支科目:

1、省本级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70204文物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表。

2、补助市县支出。收入科目列“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70204文物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示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有关市县财政、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内容,加快实施进度,并及时将项目预算下达情况纳入项目库。有关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请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2026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附件:1、2025年度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明细表

2、2025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7日


附件2.xls
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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