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4〕38号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全省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
(一)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的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适用上述政策标准,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房屋实际交易日期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