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24〕822号
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财政局:
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35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依据《关于提供2024年国家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吉工信办函〔2024〕120号),现将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拨你单位2309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市县功能科目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加强绩效跟踪与监督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359号)相关要求,根据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3),建立完善绩效跟踪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收到通知后,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预算资金分解下达。本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形式拨付,后续将依据国家绩效评价、政策调整情况据实结算。
附件:1.2024年国家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表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资金清算明细表
3.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