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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24]160号)
各相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水平和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项目资金分配意见的函》(吉农计财函〔2024〕6号),现调整你市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0万元(详见附件)。补助市县支出: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农业农村”;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吉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3〕568号)执行。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调整情况表
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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