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财监〔2024〕244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辽源市、延吉市、公主岭市、磐石市、扶余市、珲春市、大安市、东辽县、农安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使用管理衔接资金的有关主管机关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围绕2022年度至2023年度中央、省、市、县四级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规将衔接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二)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长时间滞留闲置等问题;
(四)以拨代支抬高支出进度问题;
(五)因工期和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问题;
(六)建成项目闲置或低效运行问题;
(七)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落实不到位问题;
(八)未按规定兑现农户补助问题;
(九)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执行衔接资金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政部令第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
(五)《关于构建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吉财监〔2024〕235号);
(六)《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
(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
(八)《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九)《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
(十)《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
(十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
(十二)《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21〕614号);
(十三)《吉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吉财农〔2021〕1339号);
(十四)《吉林省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农〔2022〕399号);
(十五)《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
(十六)《关于印发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乡振联〔2021〕20号);
(十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乡振〔2022〕66号);
(十八)《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2号);
(十九)《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吉人社联〔2021〕83号);
(二十)《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1号);
(二十一)其他有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进行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