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批)的通知
吉财社指〔2023〕4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52544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要求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常住人口数、就业困难人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绩效、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创业目标考核情况、公益性岗位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初次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执行中市县收入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中省直单位中,企业单位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事业单位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601资本性支出(一)”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31003专用设备购置”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科目中列支。
(三)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中省直单位要按照吉财社〔2019〕591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895号)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要求,现一并下达市(州)、相关中省直单位2023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请市(州)参照省里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以及省人社厅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2.xx市(州)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3.(xx单位)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