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财监〔2024〕2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财政部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我厅决定对有关单位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财政厅抽取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省级国有企业开展检查,并对部分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重点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预算单位(部门)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
(三)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其中,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1月底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六)相关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资产、“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届时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结果处理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或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检查结果将在财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