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评审工作,优化发债期限,提高发行效率,合理配置债券资金,确保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合法合规,有效防范专项债券项目风险。吉林省财政厅组建了吉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聘期于2024年1月到期,根据近年来债券政策调整,拟重新聘请一批专家组建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3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1973年1月至1993年1月期间出生);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在评审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4.熟悉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财经、政府债务,以及工程、法律等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5.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从事本领域工作满八年,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咨询工作,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7.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要求:
1.确定方式:本次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2.选择范围:省内各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绩效评价机构、工程咨询公司、高等院校,以及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
3.专业资格:原则上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注册建造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骨干,或高等学校讲师及以上,或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核心业务工作人员。
二、报名材料和方式
1.报名人员需填写《吉林省政府债券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
2.专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成就简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4.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本人具备相关条件的各类证明;
报名人员请于2024年2月2日前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本人报送至吉林省财政厅债务处1207室(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511316899@qq.com。需要特殊说明的是:省财政厅债务处只留存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本人。
三、评审专家库相关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库由具备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组成,评审专家应以独立身份参加吉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发行披露材料评审工作,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入库相关工作。具体是:
(一)评审专家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入库坚持统一筛选、分类管理、严格审核的原则。吉林省财政厅将集中整理报名资料,与每个申报专家进行逐一核对,按规定确定符合条件专家登记入库,并建立档案管理。
(二)评审专家库管理。
1.评审专家库按照经济类、工程类和法律类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每类专家数量原则上50人左右。
2.评审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随机选取”的原则,每次评审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在工作中两次通知参加评审未到的专家,吉林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再次加入评审专家库。
3.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入库专家由吉林省财政厅颁发聘用证书,每届聘期3年。
(三)评审专家具体工作。评审专家库专家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拟发行项目评审标准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中出现问题要与吉林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联系解决,不得直接联系项目关联人。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1.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业务会议或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有知情权、询问权;
2.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业务会议或被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指导,独立发表对相关专业事项的评价和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评审结束后,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用,费用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单次评审工作时间未超过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具体的费用标准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吉财采购[2017]554号)规定执行。
4.在任用期内,由于个人身体、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辞去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承担的义务
1.按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有关评审事项作出专业判断,按时完成交办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专业的评价结论,并对其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2.自觉遵守评审工作保密纪律,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业务会议内容及评价结果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每批次项目评审前,专家需签订保密协议;
3.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所参与项目与被评审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声明,并遵循回避原则;
5.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要求完成所交办的评审事项,并保持与省财政厅的正常联系;
6.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须追究评审专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通知最终解释权属于吉林省财政厅。
联系人:鞠嘉易 姜雨忻
联系电话:0431-88771767
办公地址:吉林省财政厅债务处1207室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附件:吉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评审专家申请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