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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9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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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局)、民(宗)委(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修订《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2161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

一、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修订为“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第五条“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内容删除。

三、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3中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提供工资流水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单程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修订为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省内县外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中的“支持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推介宣传”修订为“支持开展农产品品牌打造”。

五、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订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六、将《办法》第七条中的各市县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订为各市县可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七、将《办法》第八条中的“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建设任务进行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修订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建设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省级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按照项目法分配”。

八、将《办法》第八条中的“政策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衔接政策、年度衔接任务、试点示范及脱贫少数民族、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任务”修订为“政策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衔接政策、年度衔接任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示范及脱贫少数民族、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任务”。

九、将《办法》第九条中的“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60%的省级到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资金可统筹比例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调整”修订为“县级可统筹安排省级到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十、《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309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06273号)同时废止”修订为“《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309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06273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吉财农〔2023537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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