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省医保局《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4年度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函》的申请,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经研究,按照国家核定的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省级财政按照90%预拨,现提前下达你地2024年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10万元,执行中待国家审定最终参保人数后据实结算。执行中该项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1299财政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分担比例5:1,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与市县1:1比例配套安排,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人均筹资标准为12元。
二、按照7号文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新开立财政专户,在现有财政专户下设立子帐户分账核算),用于管理统筹区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等,试点地区医保部门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拨付统筹区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垫付的合规费用。
三、各试点地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省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相关工作,具体绩效目标任务和要求由省医保局另行印发。
附表: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