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3〕1935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致同专字(2016)第220FC0095号)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致同专字(2016)第220FC0095号)存在业务承接程序表编制及复核日期、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日期、总体审计策略编制日期、具体审计计划编制日期、总体审计策略执行审计及沟通的时间安排、审定表编制及复核日期、项目组内复核日期均晚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日期;总体审计策略当期委托事项、对外报告类型、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和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中业务内容均与《司法鉴定业务约定书》委托事项不符的问题。以上问题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于30日内报我厅。你所在今后执业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执业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