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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3】730号)
关于收回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畜牧局《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部分项目资金意见的函》(吉牧函〔2023〕47号),现收回你市(州)、县(市)2022年和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500万元(详见附件),交回省级总预算。
2.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畜牧部分)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3.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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