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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吉财监函〔2023〕1740号)
发布时间: 2023-09-15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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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31740

长春恒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1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长恒远评报字〔2023〕第08007号)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评估报告准则依据中缺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中评协〔202031号)。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2.评估报告中的“关于委估资产所有权的说明”不能做为权属依据。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的规定。

3.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阐述不够清晰、准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规定。

4.评估说明案例中,未说明按公式“可搬迁设备的补偿价值=拆除费+拆除损失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的各项费用的取值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二)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未约定评估费用。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六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的规定。

2.操作类底稿现场勘查记录不够清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厅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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