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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指〔2023〕757号
发布时间: 2023-07-2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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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指〔2023757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医保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医保局,各县(市)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和《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省级管理试点方案》(吉财社[2023]7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1091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医保局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分别下达至长春、延边统筹区财政部门和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配合省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统筹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各统筹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整体绩效目标,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配合省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统筹区医保、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办法》第四条修订为:

各统筹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保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及所属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长春、延边统筹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其它9个统筹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及所属市县应配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区财政部门配合医保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三、将《办法》第五条修订为: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保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财政补助资金,按序时进度全部上解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四、将《办法》第四章修订为下达流程,第八条修订为:

长春、延边统筹区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按进度拨付到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其它9个统筹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分月计划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本级及所属市县配套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按进度拨付到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五、将《办法》第九条修订为: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在30日内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解至长春、延边统筹地区和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长春、延边统筹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支付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其它9个统筹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级及所属市县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支付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市县财政应配套的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结算时,按国家规定予以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政府全额补足。

长春、延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医保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六、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省级财政每年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时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当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2022年为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统筹地区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统筹地区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统筹地区 2021 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统筹地区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 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统筹地区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统筹地区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 ×2021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统筹地区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统筹地区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统筹地区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统筹地区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统筹地区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某统筹地区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统筹地区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 2021年吉林省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5%

七、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1月15日前,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统筹地区关于申请结算2OXX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全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

    八、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保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5)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为: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医保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吉林监管局核实),各统筹地区不得为其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跨统筹区重复参保专项检查治理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十、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修订后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2023-7-25 附件吉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附1-5.xlsx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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