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综指〔2023〕391号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3〕21号)要求,现就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你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该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679号)规定执行。
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该项资金后,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四、你市(州)、县(市)要积极工作,努力加快工程进度,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2.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