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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畜牧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3】322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畜牧部分)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和《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畜牧部分)第二批分配建议的函》(吉牧函〔2023〕22号),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4323万元。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据实际情况列“213农林水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省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分配明细表
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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