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财监〔2023〕533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市(州)检查数量不少于7家,县(市)检查数量不少于5家,检查对象优先在近三年未开展实地检查的水利、教育、农业农村、司法、市场监督、住建等部门中选取,并可延伸到乡镇。省财政厅将抽取部分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二)依法对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依法对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关注是否有代理记账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二、检查时限及时间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遇重大问题也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各地财政局要在2023年5月26日前将检查方案和检查名单报厅监督局备案,检查具体起止时间可由各地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布置。各地财政局应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省厅监督局报送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精心组织,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确定年度检查名单,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领导小组,统筹精干力量实施检查,按时高效完成既定检查任务。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各地财政局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依法监督,规范执法。各地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以及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和查后公示,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法律风险,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三)提高水平,严肃纪律。各地财政局要注重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水平。紧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领域,借助信息化手段,精准有效选取检查对象、发现问题线索。各地财政局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地财政局要加强与当地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提高检查成效。
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财政局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表: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