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23年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23年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吉政发〔2011〕5号)、《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7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吉财预〔2023〕41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或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
应交利润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22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上交比例30%计算。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仅适用金融企业)。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21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四、应交利润的补交或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23年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2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23年上交比例计算。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2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五、申报程序
省属各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申报2023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以及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生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属企业或有关单位在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申报;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发生的,按照《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768号)要求及时申报。
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应于收到省属企业2023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
六、申报资料
(一)应交利润。由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22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2022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省属企业据实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见附件4),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直各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审核意见。由省直各有关单位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表(2023)》(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并附送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管,严格审核,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所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
(三)对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表(2023)
联系人:资产处 孟令赫 88550579
金融处 陈洋 88550778 (金融企业)
教科文处 时正 88550822 (宣传部所属文化企业)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