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3]105号))
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畜牧局《关于报送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分配意见的函》(吉牧函〔2023〕7号),结合提前下达资金情况,现下达你部门(单位),市(州)、县(市)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8300万元(详见附件)。市县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支出功能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
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分配明细表
2.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畜牧部分)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