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22〕1047号
长春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20575万元,用于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和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局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
2.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表
4.提前下达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