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
为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5日
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做好省级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教师进修、干部继续教育(党校、行政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等其他各类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市县统筹,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财政监督,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提出补助资金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建议。
(三)负责管理项目执行与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并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等。
(二)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实施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加强补助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支持对象:省级及市县党校、教师进修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及各类教辅单位。
第八条 支持范围:教育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等方面维修改造;图书馆及信息化等方面扩容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单位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支出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工作经费、管理经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提供上年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二)市县提供当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绩效目标和其他必要材料,以及下年补助资金预算申请。(三)省直有关部门申报下年补助资金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申请的基建类项目需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并附经专业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项目须具备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对重大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补助资金用于市县部分,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财力因素、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申报因素等。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脱贫、民族、边境等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省财政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补助资金下达市县。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结余结转的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滞留、截留、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其他教育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492号)同时废止。